| 2023年6月統一專利法院(UPC)正式運行以來,一紙判決可同步在18個歐盟成員國生效。中國企業OPPO、小米、漢朔科技、節卡機器人等已成為UPC訴訟高頻被告。統一專利(UP)與傳統歐洲專利(EP)的選擇,已不僅是費用對比問題,更關乎未來在18國范圍內被訴或維權的戰略主動權。本文圍繞統一專利與UPC制度的法規框架、UP vs EP選擇策略、opt-out退出機制與訴訟應對展開分析,并以鄭州裕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為樣本進行說明。 一、全球市場:統一專利法院運行現狀據UPC統計,截至2026年2月底,統一專利法院總受理量突破1000件,其中侵權訴訟超480件、撤銷訴訟約80件、初步禁令申請約80件。自2023年6月1日正式運行以來,UPC正從制度探索期進入案件爆發期,中國企業出海歐洲面臨前所未有的專利訴訟壓力。 二、政策環境:統一專利與UPC的法規框架國家層面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制度的核心法規包括: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關于UP保護)和第1260/2012號條例(關于語言安排)。UP在EPO授權公告后1個月內提交“單一效力申請”,自動在參與UP機制的18個歐盟成員國生效,無需逐國驗證。 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依據《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設立,對UP和未退出UPC管轄的傳統EP專利擁有排他性管轄權。UPC法院架構包括: · 一審中央法庭:慕尼黑、巴黎、米蘭,按IPC技術領域分工 · 一審地方法庭/地區法庭:德國4個(慕尼黑、杜塞爾多夫、曼海姆、漢堡),據公開信息案件量占比較高 · 二審上訴法院:位于盧森堡 省級層面河南省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建設,5個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已運行。省內企業出海歐洲參展時,需特別關注UPC的域外送達規則——對中國企業送達須優先通過海牙公約經中國司法部送達機構進行,向中國企業的歐洲子公司送達不視為對母公司的有效送達。展會現場被視為“臨時經營場所”,原告可直接向展會工作人員送達起訴狀,這對參加歐洲展會的河南企業構成直接風險。 行業導向UPC程序有四大特點:①快審快結,一審目標12-18個月;②程序前置,所有論點和證據須在早期書面階段提出,不得后續補充;③語言靈活,多數法庭可用英語;④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共同審理。這意味著中國企業一旦在UPC被訴,須在首次書面答辯階段就提出全部攻防主張,錯過窗口即喪失抗辯機會。 三、行業現狀:UP vs EP選擇策略與opt-out退出機制3.1 UP vs EP核心對比
維持1件UP的年費與傳統EP在4國(德法英意)驗證的總費用基本持平。若需4國以上保護,UP更省錢。據公開信息,UP全球采納率約25%,歐盟成員國采納比例較高。 3.2 Opt-out退出機制過渡期內(7+7年),傳統EP專利權人可選擇退出UPC管轄: · 退出后:專利只能在各國單獨訴訟,不受UPC管轄 · 退出后可重新退出:但一旦選擇納入(opt-in),所有指定國均由UPC管轄,不可再退出 · 退出策略:核心專利建議退出UPC以避免被集中無效風險;非核心專利可留在UPC管轄以利用統一維權便利 3.3 臨時禁令與被告應對UPC臨時禁令截至2025年8月勝訴率約50-60%(單方臨時禁令勝訴率較低),最快幾天內出結果。四大申請條件:勝訴可能性高+緊迫性+無不當拖延+利益平衡。 被告應對工具:保護函(Protective Letter)。保護函有效期6個月,需定期更新,法院不告知原告已收到保護函。在被告尚未被訴但預判可能被訴時,提前向UPC提交保護函可降低臨時禁令風險。 3.4 中國企業涉訴案例
四、核心要點:UPC裁判規則與中國企業應對策略4.1 權利要求解釋規則差異UPC確立了“說明書始終參考”原則——權利要求是決定性依據,但說明書和附圖須“始終”作為解釋輔助工具,而非僅在歧義時援引。這與中國司法實踐(措辭清晰時較少主動援引說明書)存在顯著差異,意味著中國企業撰寫的歐洲專利說明書中的表述可能被UPC用于限縮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4.2 創造性判斷“整體性方法”2025年11月UPC上訴法院在Edwards v. Meril和Amgen v. Sanofi兩案中確立了“整體性方法”(Holistic Approach),允許存在多個“現實出發點”,發明須對每個出發點均具備創造性。與EPO傳統“問題-解決方法”(選定唯一最接近現有技術)不同,UPC標準更嚴苛——被告可主張多個現有技術出發點,只要有一個出發點下發明不具備創造性,專利即可能被無效。 4.3 中國企業UPC應對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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