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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指以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撤三”制度具有清理閑置注冊商標的功能,實踐中也常被用于排除在先注冊商標形成的權利障礙。那么,提出“撤三”申請的一方是否也需要提交證據? 按照現行規定和申請要求,申請人需要提交相應證據,但主要是被申請商標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與商標注冊人提交使用證據的要求有所不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2025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修訂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指南,進一步明確,申請人應當說明被申請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并附送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絡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撤銷申請受理后,商標注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相較而言,“撤三”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承擔的主要是調查和說明義務,通過初步調查材料為撤銷申請提供相應的事實基礎。申請人應當結合被申請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注冊人的經營狀況及相關行業特點,選擇適當渠道開展調查,并提交相應的調查材料。同時,初步調查證據的證明作用也有一定限度。公開網絡渠道未發現商標使用信息,并不能當然說明該商標事實上沒有使用,線下交易、許可使用或者特定行業中的商業活動未必會形成公開記錄。反之,即使調查中發現一定的使用痕跡,也需要結合使用時間、商品或者服務、使用主體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進一步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屬于“撤三”程序中可以認定的商標使用。 因此,“撤三”申請人并非完全無需舉證。按照現行申請要求,其應當圍繞被申請商標及商標注冊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開展合理、有針對性的調查,并提交能夠支持撤銷理由的初步調查證據。 |


